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大发〔2022〕22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3月21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2022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包含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家具、用具、装具以及无形资产。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国有资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国有资产保管和使用要落实到人,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丢失。对国有资产使用者要进行技术培训,防止由于使用操作、维护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损坏。
第三条 凡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认定表》,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发生资产被盗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安全工作处,有必要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对于存在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等情况的人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条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三)擅自动用、拆改国有资产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的。
(五)公物私用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
(六)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责任。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
第六条 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认定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由个人赔偿。
(二)因单位(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部门及相关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赔偿标准
(一)国有资产零件损坏或丢失,经修复可以使用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国有资产零件损坏或丢失,造成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后净值赔偿。设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参照设备原值一定比例赔偿。
对涉及能够民用的国有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打印机、电视机、空调机等国有资产,以及购置时间短(入账日期在3年内)、价值高的国有资产,应从严计价赔偿。
(三)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情况各异,处理时依具体情节、当事人态度,具体分析。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态度恶劣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赔偿实物性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由所在单位提出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备案后执行;
(二)单台(件)或批量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由所在单位会同国资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处理程序
(一)由资产所属部门负责上报,使用部门聘请3位以上同行专家对损坏国有资产进行核实检查,撰写专家鉴定意见,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认定表》,报国资处审核、批准。
(二)当事人对赔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国资处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复议工作,必要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赔偿金应在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学校财务处。逾期未交或无故拖延不缴的,单位(部门)催缴之后仍然不缴纳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
(四)除选择缴纳赔偿金方式外,责任人也可选择自费购置资产方式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认定表
资产所属部门 |
事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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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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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型号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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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损坏/丢失 |
资产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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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原因 |
(如被盗,需出具安全工作处或公安部门报案记录) 使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保管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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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处理意见 |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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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责任人、相关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