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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3-06-0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大发〔2016〕218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为教学科研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学校重新修订了《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26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技部(原科委)颁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所列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四)单台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应按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在购置计划中应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资产报告,以及前一年度的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充分调研校内外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现状及使用情况,并详细论证仪器设备购置后的安装环境、使用环境和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及保障措施,以杜绝设备闲置、浪费,保证其使用效率。

大型仪器设备分为三级,单价10万元(含)至40万元为A级设备,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B级设备,100万元(含)以上为C级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表》,并提交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具体的论证审批过程依据《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和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须在购置论证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学校,待学校批准通过后执行,相关论证、审批材料由学校留存。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校后,设备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并协助其完成设备入校后的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开箱验收、安装验收和功能验收三部分。具体验收流程和验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流程执行。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管理人员须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入账建卡、建立档案。入账建卡工作依据《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档案包括论证报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使用管理、维修维护及调配处置

第八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基本运行费用,由学校统一规范运行费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和消耗。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岗聘任,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获得由实验室与设备处颁发的“上岗证”后,持证上岗,并对其他人员进行使用培训。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并张贴在醒目之处, 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危险品使用或排放的,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对大型仪器设备逐台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并进行规范填写。

第十二条 为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依照不同类型仪器的属性对其性能、指标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根据每学年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成绩给予各机组一定比例的维修补贴,具体比例如下:

(一)凡加入天津市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平台的设备,按照要求完成当年合作任务,并获得财政补贴,学校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二)凡上一学年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成绩优秀并加入“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学校支付维修费用的70%;

(三)上一学年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成绩合格并加入“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学校支付维修费用的50%;

第十四条 对于维修费用超过两万元(含)的设备,需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设备维修的必要性、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设备可以在维修经费落实后,由使用单位尽快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与技术改进必需变动的,应先由设备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严禁外借。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受海关监管,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不得从事盈利性的对外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且维修费用过高(维修费用总计超过仪器设备总价值50%),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超过十五年,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过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参考鉴定意见确定调配处置方案,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单价在四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审批。审批后具体工作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考核制度,每学年年终,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填报《天津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学校每年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使用绩效考核奖,对考核优秀的仪器设备予以奖励,并对使用效益及开放共享程度高的仪器设备在维修经费和所属单位后期仪器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使用效益或开放共享程度低或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核实后,使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购置同类仪器设备,购置其他设备也要严格论证审批,限额申报,同时该闲置仪器设备将由学校重新调剂使用。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系《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科大发〔2014〕247号)修订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6年11月1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科大发〔2014〕2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