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大发〔2020〕91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6日第三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6〕15号)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政府基金、借贷资金、科研经费等进行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使用上述资金采购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系统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 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报送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采购工作集体决策机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召集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保卫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和图书馆等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联席会议负责学校采购的决策、组织、协调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办法;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指导、监督、检查归口部门的采购工作,协调解决归口部门之间采购事项;
(四)协调解决学校与上级管理部门对接的采购活动;
(五)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入围工作;
(六)其他采购相关事项。
学校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
第八条 国资处负责采购管理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解读上级采购政策法规,建立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二)按照文件要求,分类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等采购机构的沟通和联系;
(三)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的采购需求,汇总上报采购计划;
(四)根据采购的项目、金额、经费来源等,确定采购方式;
(五)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对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合同进行网上备案;
(六)归纳、汇总上级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采购资料目录,指导整理归档;
(七)按要求将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采购数据进行汇总,统一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并做好季度、年度报表工作;
(八)提请联席会议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遴选入围,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国资处负责学校货物类项目的采购工作,主要包括:各类仪器设备、教学科研耗材、家具和医疗器械及材料等采购项目,以及列入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招标采购协调工作等采购工作。
基建处负责学校所有新建基建工程以及学校各类房屋建筑的维修改造和维护保养、新建校园绿化与景观工程、水、暖、电、气等设施、道路、运动场地维修改造项目的采购(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采购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用房屋及教师公寓的物业管理、能源管理、食堂大宗消耗物资采购、食堂各类设施及燃气设备维护、垃圾分类清运、车辆购置、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医药购置等采购工作。
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宿舍内家具等物资购置、被服装具准入等采购工作。
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视频监控设施专项建设和维保、校园保安等采购工作。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弱电管网、弱电工程专项建设、通信系统软硬件维护、大宗系统软件及各类信息系统等采购工作。
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教材、期刊及各类文献资源数据库服务等采购工作。
校内其他部门根据职责产生的各类服务类项目,由各职能部门负责采购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填写招标申请表,提出招标方式建议,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书,专家成员中需要至少一名校外专家;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以及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
(五)根据教育部文件“采管分离”原则,选派代表参与项目招标评审;
(六)招标结束后,向国资处反馈招标情况,备案招标相关材料,报送合同及验收报告;
(七)组织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推动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八)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将项目的采购数据汇总至国资处;
(九)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要求,负责本部门的采购档案管理保存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实施细则,规范业务流程。
第十条 学校建立采购工作监督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监督组由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机关纪委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单位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国资处重点监督采购程序和档案,审计处、财务处重点核实采购项目的预算和资金落实,机关纪委重点对采购人员依法依纪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第三章 采购的方式、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采购等)。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及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六)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过专家论证,且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一)由于项目需求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天津市当年《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通用设备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执行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学校执行天津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以上(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学校执行天津市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为5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以上(含)。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实施,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二)学校执行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采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政采电子交易竞价平台采购。
(三)凡在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同一采购预算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有规范的自行采购
(一)集采目录外,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6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可报国资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也可商国资处并在指导下由各单位组织有规范的自行采购,特殊项目还可组织校内评议。
(二) 集采目录外,货物类单件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服务类单笔20万以下,工程类单笔3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以实施有规范的自行采购。
(三)集采目录外,单件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自行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无法在网上商城采购且网上商城不能提供相应替代商品的货物可实施自行采购。
(四)各单位有规范的自行采购,指各单位就本条第(一)、第(二)款采购制定内控办法,包括组织专家论证、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通过、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程序、选取专家综合评价后确定供应商、并按照规范留存采购档案等内容,报国资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各单位有规范的自行采购,应严格按照集体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科学合理规范使用资金,充分调研论证,依照采购程序,综合确定供应商。
各单位有规范的自行采购,经费来源为综投、共建等财政拨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预算资金在本条第(一)款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档案交国资处备案留存。
(五)各单位通过询价比价程序组织有规范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及时规范整理采购档案,询价比价采购档案要件,包括:
1.采购项目需求及清单
2.询价函(一般包含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项目需求书、报价单位须知、报价文件格式、合同格式)
3.邀请供应商名单
4.综合评审组成员名单
5.综合评价方法和打分标准
6.供应商报送的书面报价文件
7.评审过程材料:评审组成员签到表、评审打分表、评审组推荐供应商排名表、评审结果确认函
8.询价结果通知书(须送达所有报价供应商)
(六)国资处对各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如遇项目预算金额较大、需求复杂等情况,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国资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对于上级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的项目,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要求进行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应符合学校相关文件的立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一般应在开标前至少60天,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招标申请表;
(四)拟订的项目需求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国资处对接收的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确定采购方式,与采购部门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按照要求上报采购计划;
(三)待计划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招标工作;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上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对项目需求和技术参数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参与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价采购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采购流程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增加额不超过合同价款10%且在预算范围内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执行,同时按要求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内容;超过合同价款10%或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必须申请重新招标,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代替。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其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还应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津科大发〔2017〕277号)、《天津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津科大发〔2017〕278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九条 采购验收
(一)货物类项目验收
1.单价10万元以上(含)大型仪器设备验收
(1)供应商依合同履约后,使用单位填制《收货单》并申请进行验收;
(2)由国资处(委托现代分析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开箱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形成《天津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需求部门相关经办人须参与开箱验收;
(3)开箱验收通过后由国资处(委托现代分析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安装验收,需求部门相关经办人须参与安装验收;
(4)安装验收通过后由国资处(委托现代分析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功能验收,需求部门相关经办人须参与功能验收;
(5)国资处将采购信息导入或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完善资产信息,须打印并填写《验收单》及《固定资产卡片》;
(6) 国资处(委托现代分析技术研究中心)就验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实施归档保管。
2.一般设备验收
(1)采购申请人填写《收货单》,向国资处申请验收;
(2)国资处将采购信息导入或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3)国资处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及《固定资产卡片》,需求部门经办人须参与验收;
(4)国资处对设备验收资料实施归档。
(二)服务类项目验收
学校建立服务类项目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供应商依合同履约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须依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由监管部门、专家代表、用户代表和师生代表组成的专家组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归口部门向相关领导和相关会议汇报后公布。对评估不能满足需要的服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多次验收不合格者,应当在下一服务期间不再选用,并按照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服务机构。
(三)工程类项目验收
维修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到达节点验收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内容对工程的完工进度、工程质量及技术规格进行实地查看验收,并在《天津科技大学工程项目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备案;基建项目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技术质量标准等履行基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四)图书类项目验收
1.中标图书供应商按照合同供货时,须向图书馆提供发货凭证和发货清单,由图书馆非采购人员负责图书验收工作。
2.图书验收人员须按照中标图书目录核对图书单价、单种册数、总价格、总种数、总册数。图书馆对中标供应商所供图书中不符合馆藏、非订购的图书有权按照合同进行剔除、退换。
3.图书验收人员根据供应商的发货凭证分批次核对,填写《图书馆图书验收清单》备查。验收清单内容包括图书种数、册数、金额、图书条码号范围。
4.图书验收人员按照《图书馆图书验收清单》核对每一种图书的复本信息以及每一批次图书的最终种数、册数、定价,并将上述信息录入到图书管理系统,形成电子账目。
(五)系统(软件)类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系统(软件)提供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系统(软件)进行现场验收。由系统(软件)使用部门进行现场演示并提出《系统(软件)用户使用意见》。相关专家依据合同要求,逐条进行功能验证。根据系统(软件)提供商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现场演示情况给出专家验收意见。
系统(软件)提供商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系统(软件)使用说明书》、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系统(软件)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系统(软件)安全测试报告》、《系统(软件)使用授权书》。
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卡片》。如验收不合格,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采购部门提出《系统(软件)延期验收情况说明》。延期验收仍不合格,由采购部门组织仲裁专家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三十条 采购付款
由相关部门经办人提出合同付款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根据资金审批权限进行付款。
第六章 不合格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一)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参与验收人员发现不合格品时,应立即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分类,采购需求部门撰写不合格品报告。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不合格品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根据不合格品的情况,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重新供应;
2.按合同相应条款解除合同。
(三)根据采购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验收人员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并告知供应商进行处理。
(四)对不合格品处理资料进行归档。
第七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重要过程文件的归档依照单位合同归档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重要过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表、采购计划的申请与批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谈判和洽商记录、中标通知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合同及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的招标项目,需组织考察参加竞标单位时,原则上应有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校各类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当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数额、范围、方式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大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方式流程
附件: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方式流程
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进行采购项目分析。
采购部门确定采购项目后,需要对需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方案和完整的采购项目清单做好准备。
(二)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有必要时,要组织有关方面对采购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制定最终的采购方案,确定最后的采购项目清单,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二、磋商文件制作及公示阶段:
(一)磋商文件的编制
采购部门要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对项目的分析、论证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编制磋商文件。完整的磋商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公告:包括采购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获取磋商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等。
2.采购项目要求:包括采购部门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和要求、采购项目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报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合同的特殊条款等。
3.报价单位须知:包括磋商文件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具体要求、对报价单位的要求、报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报价方式和时间要求、对报价文件评价的方法和原则、确定成交办法及原则、授予合同的办法等。
4.合同格式: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报价文件格式:主要包括报价文件(或报价函)、报价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报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服务承诺以及相关内容等。
(二)开标前须执行的相关事项。
1.评标方法:竞争性磋商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磋商文件定稿后,采购部门应将磋商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
3.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开标前,采购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磋商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采购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送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部门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部门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部门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采购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
7.开标前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部门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三、开、评标阶段:
(一)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
(二)采购人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三)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四)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七)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九)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十)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十一)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二)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三)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进行采购项目分析。
采购部门确定采购项目后,需要要对需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方案和完整的采购项目清单做好准备。
(二)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有必要时,要组织有关方面对采购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制定最终的采购方案,确定最后的采购项目清单,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二、谈判文件制作及公示阶段:
(一)谈判文件的编制
采购部门要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对项目的分析、论证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编制谈判文件。完整的谈判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公告:
包括采购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获取谈判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等。
2.采购项目要求:包括采购部门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和要求、采购项目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报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合同的特殊条款等。
3.报价单位须知:包括谈判文件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具体要求、对报价单位的要求、报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报价方式和时间要求、对报价文件评价的方法和原则、确定成交办法及原则、授予合同的办法等。
4.合同格式: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报价文件格式:主要包括报价文件(或报价函)、报价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报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服务承诺以及相关内容等。
(二)开标前须执行的相关事项。
1.谈判文件定稿后,采购部门应将谈判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
2.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开标前,采购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谈判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采购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的发送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部门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部门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部门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采购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
7.开标前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部门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三、开、评标阶段:
(一)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
(二)采购人不得向谈判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谈判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三)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七)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八)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九)谈判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询价比价采购流程
一、询价准备阶段:
(一)进行采购项目分析。
采购部门确定采购项目后,需要对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方案和完整的采购项目清单做好准备。
(二)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有必要时,要组织有关方面对采购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制定最终的采购方案,确定最后的采购项目清单,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二、询价阶段:
(一)编写询价书。
采购部门要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对项目的分析、论证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编制询价书。完整的询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包括采购项目简介和内容、报价单位资格要求、报价单位获取询价书的办法及时间、报价时间要求、报价地点、报价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采购项目要求:包括采购部门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和要求、采购项目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报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合同的特殊条款等。
3.报价单位须知:包括询价书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具体要求、对报价单位的要求、报价书的格式及内容、报价方式和时间要求、对报价书评价的方法和原则、确定成交办法及原则、授予合同的办法等。
4.合同格式: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报价文件格式:主要包括报价书(或报价函)、报价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报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服务承诺以及相关内容等。
(二)询价书的确认。
询价书编制完成后,须采购部门审核确认,经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方可正式印制。
(三)邀请供应商。
按照询价书确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邀请方式,邀请相关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邀请供应商可采取公开方式和有限邀请方式。
1.公开邀请方式是指在一级媒体上公开披露采购信息,刊登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广泛邀请有兴趣参与的供应商前来报价的一种方式。
2.有限邀请方式是指在合格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相关供应商,以送发书面邀请函的办法邀请其前来报价的一种方式。
(四)进行资格预审。
对有兴趣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主要是对其提交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等。如采取有限邀请方式,可不需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出询价书。
对经过资格审查、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书。
(六)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主要负责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按照询价书的规定进行独立评价。询价小组一般由采购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七)制作评价办法和文件。
评价办法和文件是供询价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和采购部门在确定成交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办法、确定成交原则等。
(八)询价及评价阶段,在这个阶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公开报价。
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部门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以确保公平竞争。报价文件要求为密封报送,一般不应接受传真或电话报价。报价文件提交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采购部门应指定专人(二人以上)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报价文件,并妥善保管,对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应拒绝接收。
采购部门在报价时间截止后,要举行公开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公开报价仪式应邀请采购部门代表、供应商代表、监督方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询价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一般也应参加公开报价仪式。
2.询价小组审阅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审阅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主要审查各报价文件的完整性、对采购方案的完全响应性,报价单位资格及资质的符合性等,以判定报价文件的有效性等。审阅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份报价文件。
3.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询价小组要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主要是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及事先制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报价单位提交的报价。在审阅报价文件及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个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4.询价小组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推选预成交供应商名单。在一般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是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5.询价小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
询价小组应向采购部门出具询价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主要包括:询价公告(报价邀请函)发出的日期、方式,响应询价及获取询价书的供应商名单,报价及评价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报价记录,评价方法和标准,报价资格性、符合性审阅情况及报价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说明,评价记录,综合评价情况,询价小组的确定预成交的建议等。
6.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部门根据询价小组的询价结果报告及其推选的预成交单位名单,依照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事先制定的确定成交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7.签发询价结果通知书。
采购部门向成交供应商签发询价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并将评价结果通知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