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大发〔2019〕75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8月29日第32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名单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1:
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4]37号)、《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8]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中心、直属单位等各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图书馆、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综合投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议,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由国资委统一领导,国资办统筹管理,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国资办的职责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校国资委的要求,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调拨、捐赠、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校国资委的授权,办理资产投入相关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 按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汇总申报及上缴督办工作;
(八)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资产信息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软件类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及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管理,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配置预算和实物资产价值账的管理;
(四)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在分管领域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资源)信息资料资产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车辆及植物类等资产的管理;
(八)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教室资源的管理;
(十)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十一)研究生院(综合投资办公室)负责上级财政拨款购置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十二)依部门职责分工所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配置本单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事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增、调拨、捐赠、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
(六)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保养;
(七)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对确需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未偿还完银行贷款前,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处置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国资办组织专家鉴定、国资委(或授权国资办)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市教委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鉴定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获批后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市教委、市财政相关规定要求上缴学校财务。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其他资产收益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收益,由学校持股单位负责按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收回投资收益;学校资产获准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出租出借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与租赁(借用)方签订的合同按时足额收取租金收入,经国资办审核后上交学校财务;其他资产收益由负责收款单位足额收回并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如校办企业等)使用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国资办牵头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捐赠、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资办负责资产评估的牵头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或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由国资办牵头,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配合,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报表、报告,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保证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表、报告编制完成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相关规范,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强化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帐表检查、实物检查以及抽查、联查等方式。
第六十五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工作考核中。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工作移交及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韩金玉
副主任:安玉健
委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图书馆、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综合投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