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大发〔2020〕60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2日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房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合理合规的公房分配和管理机制,提高公房使用效益,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提供条件保障,参照教育部、天津市关于高校公房配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是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舍及其他产权属于学校的房舍,包括产权属学校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引进校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建造的各类房屋及临时建筑,以及学校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不含已出售的教职工住宅。
第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房配置、管理和约束机制。根据学校公房使用现状,通过争取增量、公房置换、有偿使用等手段,实现两校区公房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各单位公房使用情况均有改善,提高公房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公房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公共服务等工作。根据公房使用单位、使用目的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和“定额配置,定期核算,两级管理,动态调整,分类定额,超额收费”的运行机制。学校统筹配置、分类管理,各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作为公房使用单位,承担公房日常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涉及公房制度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监督等重大事项,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执行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责任机制,落实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制度落实、监督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有偿使用费用收缴等工作,明确每一房间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房安全检查工作,各使用单位、公房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校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测,经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及时进行维修,保障公房使用安全和完好。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房按照公共教学用房、学院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机关部处办公用房、学生公寓、公有住宅、经营性用房和其他类型的公房八类进行管理,责任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公用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设计教室、研讨教室等)、基础课实验室等。教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学校首先保障公共教学用房。
(二)学院用房,包括办公室、工作室、资料室、会议室、专用教室和由学院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其配套用房。学院用房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学院优先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用房需求。
(三)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礼堂、食堂、浴室、校医院、国交中心(留学生公寓)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消防、水电暖等服务设施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由业务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为主要目的。未经批准,管理、使用单位不能改变用途。经学校批准,完成公共服务任务之外、从事对外服务等其他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
(四)机关部处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党委行政机关、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及档案室、资料室、服务大厅、会议室等功能性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五)学生公寓,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附属用房。由学生处负责,实行计划管理、统筹使用。
(六)公有住宅,包括滨海中院教师公寓、尚德园教师公寓以及学校未出售的住宅等,分别由后勤管理处、国资处进行管理,引进人才周转用房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分配。公有住宅按照“统一管理、协议入住、有偿使用、有序流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居住人依据协议约定享有定期居住权,承担相应义务。
(七)经营用房包括校办企业用房以及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经营用房按照有关公房出租出借办法进行管理,如事业发展需要,应适时调整为非经营用房。
(八)其他类型公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区别情况,协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负责所属公房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公房钥匙除使用者持有外,各单位应备份一把保存。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和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外貌、用途及房间编号,不得擅自占用公有设施和封闭公有场所(包括楼道、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变更其用途,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管理的公房出租、转租、转借、抵押,不得为外单位(个人)提供公房,严禁擅自占用、转让学校公房。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追缴非法所得,收回房屋,并追究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房屋产权及公房使用、处置等内容的合同需经学校审批。需开具学校公房产权证明的,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定额管理及动态调配
第十五条 国资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房使用档案,完善公房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房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总量进行定额核算,分类制定学院公房定额标准,根据各学院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进行资源调节费核算,超额收费,缺额补贴。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组织对全校公房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并核算出各学院公房定额面积。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用房管理办法,对现有用房规划调整,对使用率不高的公房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凡涉及学院公房有偿使用、各单位增加用房、单位间调整用房等事宜,均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调动时,须向所在单位退交用房,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申请增加用房。不履行公房使用和管理义务,现有房屋使用效益低下的;存在闲置半年以上公房的;不按规定缴纳公房资源调节费的;执行学校公房调整方案不彻底,未按期腾空交回房屋的;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公房使用管理,学校原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各业务管理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要制定、或牵头制定相应的公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