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大发〔2020〕90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6日第三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全面提升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2016〕33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安函〔2020〕36号)等有关法规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如果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审批、储存、领取、使用及废弃物处置实施全过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总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使用者的四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建立及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置审批手续办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校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职责 ,协助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监督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对教学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的课程开设、科研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的科研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负责人、团队或中心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关岗位责任。学院可明确一名院领导作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安全员协助开展此项工作。指导教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落实使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二)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工作,严格执行“五双”规定。每学期应对采购、使用、处置、库存进行核对,对超量储存应及时报国资处进行处置;
(三)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每月组织本学院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整改的“五到位”。重点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至隐患整改消除;
(四)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和硬件条件保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八)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提高存量上限审批。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心、团队)负责人负责制订并落实本中心或团队内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周检查制度,并及时记录周检查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各实验用房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中存放的所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试剂平台实验室一级的采购审核及管理,保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量符合学校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实验室日检查制度,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日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台账;建立本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领用、使用、处置台账。所有台账应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和储存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如科研特殊需要,应联系到有资质使用这类化学品的其他科研单位进行实验。
第十四条 学校搭建统一的校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各学院须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逐级审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校级采购平台采购,不得脱离平台私自交易,不得向不具有相关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等。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须严格遵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随用随买”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严禁私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涉及校区之间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等。凡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动态使用台账,并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安全周知卡登记的内容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储存位置;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露、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保证充足的通风;危化品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配备必要的二次泄露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试剂不得叠放、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存、固体液体不得混放、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试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第二十一条 单个实验房间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Kg或100L,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Kg或50L,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Kg或20L;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L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L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L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标签应完整清晰,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和危险级别较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毒害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低闪点化学品应存放于低温防爆冰箱。特别对金属钠、氢气、硫酸、盐酸、硝酸等危险级别较高的危险化学品要重点关注和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常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性药品的实验室应安装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二十五条 有害实验(如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明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体的实验场所存储和使用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存放的气体种类数不超过3种,气瓶总数量不超过3瓶,其中一种危险气体(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存量上限是1瓶,一种普通气体(不燃气体和混合气体)的存量上限是2瓶;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如果存放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应有专用的气瓶柜并配备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如使用氢气、氧气、氮气等气体管道的实验场所,其管道压力不得大于0.8MPa,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并建立气体钢瓶台账。
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房责任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核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丢失事故的发生,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和保卫部门。
第三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期间,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谢绝临时及外来人员到访。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在场。
第三十一条 提倡绿色、环保实验,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含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废弃物,以下简称危险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学校发放的专用废液桶中。
第三十四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自行解决,对无法自行处理的危险品、爆炸品等,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配伍禁忌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同时将废弃试剂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提交国资处。国资处报区及市环保、公安部门审批后,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处置危险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危险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相关实验室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配合做好转移工作。国资处负责对统一收集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处置相关手续的办理及转移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收集、暂存等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中心)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中心)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工作。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单位应当制定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向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发生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尽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害或伤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如实向单位主管部门与保卫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使用、储存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范和防护应急措施。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由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责任事故追究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20]75号)进行责任认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相关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条款如与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大发〔201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