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耗材、低值耐用品理 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耗材、低值耐用品理
实施细则
津科大发〔2022〕10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天津科技大学大学耗材、低值耐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耗材、低值耐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耗材、低值耐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耗材、低值耐用品(以下简称低值易耗物资)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易耗物资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管理标准的资产,包括耗材和低值耐用品。
耗材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损坏、耐用期低于一年或者一次性使用即消耗完毕的物资,如:办公耗材(纸、笔、文具等)、实验类食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电子器件、零配件、实验动物、燃料、金属、非金属材料、各种实验用原材料等。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200元(含)以上至1000元以下,且能独立使用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家具。如:移动硬盘、打印机、沙发、办公桌椅等。
第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物资均属国有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均需遵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低值易耗物资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低值易耗物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搭建校级低值易耗管理系统。
第六条 各部门是低值易耗物资管理责任机构,应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配合主管领导共同负责本单位低值易耗物资的全周期管理。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是低值易耗物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购置低值易耗物资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购置
第八条 低值易耗物资的采购应根据金额和类型的不同分别依照《天津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大发[2020]91号)执行或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自行采购,属于集采目录内的低值耐用品、办公用纸等需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进行采购。
第九条 单价或批量价格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耗材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天津科技大学试剂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通过其他渠道购买。
第十一条 采购低值易耗物资应遵循“应采尽采”原则,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二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实际需求进行低值易耗物资的购置,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杜绝虚假支出。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物资到货后,采购人应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到货物品数量、质量或参数要求是否与合同一致,应当拒付款或拒收货物。因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索赔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低值易耗管理系统是办理自采低值易耗物资验收的平台,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主管领导负责验收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物资确认收货后,应及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分为经费负责人现场核验和部门验收。
(一)经费负责人现场核验,是指经费负责人对所购买的低值易耗物资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学校不再要求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二)部门验收是指教师通过“低值易耗管理系统”录入采购信息提交验收申请,由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员或主管领导验收审核。
第十六条 不同类型和金额的低值易耗物资验收标准不同。
(一)日常办公使用的办公耗材(如墨盒、纸、笔、文具等)由经费负责人负责现场核验;
(二)单价或批量价格1000元以下的自采耗材,由经费负责人负责现场核验;
(三)采购单价或批量价格1000元(含)以上的自采耗材需通过学校“低值易耗管理系统”办理部门验收;
(四)低值耐用品需通过学校“低值易耗管理系统”办理部门验收;
(五)通过“天津科技大学试剂采购平台”采购的化学品、气体生物试剂、耗材等通过“试剂平台”打印验收单,不需要在“低值易耗管理系统”办理部门验收,订单完成后结算时由“试剂平台”直接打印验收单。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借用、调拨、报废参照《天津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19]75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物资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各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科技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津科大实设〔2007〕6号)、《天津科技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津科大实设〔2007〕7号)同时废止。
天津科技大学资产报废审批标准
资产报废处置需完全折旧、资产净值为零的基础上申请报废处置,如在“财政资产系统”中未完全折旧,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处置。
一、仪器设备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没有维修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属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损坏部件现已没有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超过资产原值50%以上);
4.不能迁移的仪器设备,因实验用房的改建、搬迁而必须拆毁的;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属淘汰或不准继续使用的;
6.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不能修复。
其中:电脑、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中高复印机(高速复印机须复印30万张以上)、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原则上使用年限12年以上,电视机、空调等使用年限15年以上。
二、家具、装具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1.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桌前椅、折叠椅、书柜、文件柜、保密柜、更衣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使用年限15年以上,且磨损严重;
2.质量差,维修率高,无维修价值;
3.长期积压,无调配利旧使用价值;
4.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不能修复。
三、文物及陈列品
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般不得报废;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家鉴定后方可申请报废。
四、图书
图书类资产一般不予报废,确需报废须经专家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方可申请报废。
五、无形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具有使用效益的;
2.该无形资产已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为学校带来使用效益的。